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兩塊收入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是大家見得比較多的,但是依據《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多處取得經營所得也是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實操層面,如果是辦理了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因為系統提醒,也不會遺漏。這里面很容易被忽視的是自然人代開和委托代征申報的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方面是這種方式納稅人并沒有一個對應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是過去因為系統水平有限,實操層面監管也沒有發現。但是隨著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的升級,自然人經營所得匯總清冊(ITS)模塊的上線,自然人在全國范圍內多省的代開發票、委托代征等收入數據被匯總。

部分地區對于多年未申報的,也開始陸續下發整改通知書

這里帶來的影響,補稅僅僅是最后一步。重點是明確以受票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為清分規則,匯總了自然人在全國的委托代征和代開發票的收入數據。現在需要對自然人匯總收入超120萬的相關數據的業務真實性進行核實。
根據近期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各地爆發多起自然人以代開方式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案件。其中,虛開發票金額最高達到37億元,涉發票8437張,涉及受票企業3000余家。建筑工程等行業廣泛存在自然人代開發票的業務模式,因代開限額等問題,實踐中部分企業存在利用自然人代開發票虛開的情形。在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犯罪的監管態勢下,作為開票方的代開自然人自身會面臨行政與刑事責任風險,而下游的受票方也可能面臨多重稅務風險。

上述案例反映,企業取得代開發票通常行為持續時間長、牽涉業務量大。這也導致被認定偷稅時,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金額高、罰款金額高。受票企業不能妥善應對,還可能被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取得代開發票除可能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導致補稅的行政責任,還可能因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而受到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與智能化改造進一步提高了稅務機關監管的精準程度,八部門常態化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虛開發票等涉稅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征管態勢下,不僅自然人代開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取得自然人代開發票的企業也會面臨多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下一篇我們聊一聊,如果已經取得自然人代開發票的企業,應該作何準備。